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邻里纠纷至被害人詹某某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的住处门口,冒充快递员诓骗被害人詹某某开门后,未经得被害人詹某某同意,手持二把菜刀强行闯入被害人詹某某家中,后与被害人詹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詹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詹某某左上唇口腔粘膜破损、22牙缺损及右手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害人詹某某一方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被害人詹某某一方控制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7日零时许,其在本区**镇**路**弄**号**室家中整理快递时,被告人李某某敲其家门称送快递,其开门后,被告人李某某双手持菜刀闯入其家中,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受伤。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7日零时许,其女儿和女婿(被告人李某某)回到住处后,其和女婿反映楼下302室的台湾人用木棍敲天花板,小孩有点害怕,其前几日还跟女婿反映过在小区碰到楼下台湾人,台湾人因其孙子太吵闹称要帮其管教其孙子的相关情况,后其听到楼下302室有吵架声,遂下楼查看情况,其看到女婿与楼下302室的人发生争执。
3.证人孙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7日零时许,其三人在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的家中房间内,听到客厅有吵架声后出来查看情况,看到被告人李某某双手持刀与被害人詹某某在客厅争执,杜某甲和杜某乙遂帮助詹某某一起将刀夺下,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詹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詹某某受伤,期间,詹某某和孙某某报警。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菜刀二把,现已随案移送。
5.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詹某某左上唇口腔粘膜破损、22牙缺损及右手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过程、查证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7.人口信息及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检察官助理:傅心嫣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810187****。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式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赃证款物品清单》一式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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