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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和**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号楼**门**号。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号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被害人史某某通过朋友结识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史某某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并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房产过户至陈某某名下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后被害人史某某向陈某某提出提前清偿欠款,陈某某称被害人史某某违约并要求被害人史某某归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80万,二人协商未成后史某某遂停止还款。

2016年11月22日,陈某某将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房屋以120万元价格出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通知原居住人史某某和冯某某的情况下,将房间内物品搬出,并将当时居住于房间内的冯某某赶出,致使史某某与冯某某无法居住。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于天津南站广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购房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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