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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市文峰**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于2019年7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9年8月7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技术交流”QQ群内看到昵称“小张哥”发布的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信息,经与“小张哥”商谈后,李某某驾车赶至安阳市内黄县与“小张哥”见面,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支收购并藏匿于家中。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欲将该枪支转售,经与张某某商谈因价格未达成一致无果。

2019年5月份,安阳市人宫某某(另案处理)欲将其制造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出售,经被告人李某某从中介绍,后高某某(另案处理)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支收购。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高某某抓获,涉案两支枪支亦同日被起获,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宫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规,私自买卖枪支及从中介绍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二磊

2019年11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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