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技术交流”QQ群内看到昵称“小张哥”发布的出售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信息,经与“小张哥”商谈后,李某某驾车赶至安阳市内黄县与“小张哥”见面,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支收购并藏匿于家中。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欲将该枪支转售,经与张某某商谈因价格未达成一致无果。
2019年5月份,安阳市人宫某某(另案处理)欲将其制造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出售,经被告人李某某从中介绍,后高某某(另案处理)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枪支收购。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高某某抓获,涉案两支枪支亦同日被起获,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宫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法规,私自买卖枪支及从中介绍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娄二磊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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