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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18〕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微信(昵称“a**”)朋友圈发布了大量销售弩、气枪等的广告,并引起了违法人员廖某某、邹某某的关注。廖某某与邹某某均是通过廖某某的微信(昵称“雪**”),先后联系卖家李某某购买气枪,并以廖某某的名义分别以人民币1050元、1000元的价格两次向李某某购得气枪配件。李某某每次将气枪配件分多个快递发货到乳源县新车站出口对面**物流,廖某某与邹某某收货后均已将配件组装成枪支使用。经鉴定,廖某某与邹某某上缴的两支组装好的枪形物品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湘霞

检察官助理:邓嫽

2018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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