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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甘肃省文县其养猪场安房前面用一支射钉枪和陈某某(另案处理)用3000元人民币购买的狗进行了交换。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该射钉枪上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陈某某和李某某交换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够发射非制式弹药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同案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登翠

检察官助理:胡晓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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