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681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销售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区负责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东**销售有限公司丰城经销商范某某处,以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提出取消范某某在丰城代理权的名义,向范某某索贿80000元,范某某被迫于2020年4月30日上午在中国银行国贸支行取款800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下午5点多在丰城市花园农庄门口交付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后于2020年5月1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中国银行万载支行ATM机采用扫码存款的方式存入50000元,2020年5月2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在中国银行宜春明月北路支行存入2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相关书证、物证。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八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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