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民受贿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居民小组组长和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深圳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00万元,为深圳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路的旧改项目中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联系家属退回赃款人民币9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交代材料、任免、任职文件、调查经过、银行刷卡记录、退赃凭条以及票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项目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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