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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集团有限公司**部**,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街**梯**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先后任职**酒店**部**、**负责酒店工程维修及增改单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酒店清洁服务工程的广州**服务有限公司钱款合共人民币43万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任职**酒店**部**负责酒店工程维修及增改单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借钱的名义向承包**酒店白蚁防治、杀虫灭鼠工程的李某乙索取人民币共9.5万元。

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任职**酒店**部**负责酒店工程维修及增改单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某(另案处理)妻子承包**酒店窗帘更换工程,先后收受刘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9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承包**酒店**维修保养工程的东莞**清洁用品有限公司钱款共人民币25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40414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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