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72********,汉族,高中毕业,巩义市某镇某村原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20年4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巩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巩义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程某等人经营的巩义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厂”)在生产经营、修建运输道路、协调矿群关系、审批临时民用爆炸物、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程某等人好处费共计8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在郑州市上街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程某等人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2016年为某某厂在生产经营、修建运输道路、协调矿群关系、审批临时民用爆炸物、违规开采石料等方面提供帮助,程某等人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5万元。
2. 2018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郑州市上街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程某等人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2017年为某某厂在生产经营、协调矿群关系、审批临时民用爆炸物等方面提供帮助,程某等人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60万元。
3. 2019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在郑州市上街区大浪淘沙洗浴中心,程某等人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2018年为某某厂在生产经营、协调矿群关系、审批临时民用爆炸物、复工复产等方面提供帮助,程某等人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2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款项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个人基本情况、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扣押财物清单、临时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申请表、情况说明、某某村修建大薛路相关材料、某某厂买卖转让协议及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程某、石某某、皇甫某某、李某乙、逯某某、韩某、付某某、邵某某、白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白某甲、赵某某、白某乙、白某丙、孙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监控视频、手机视频、音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贤钊
检 察 官 张晓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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