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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国银行**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赌博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5日、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集资诈骗罪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为参与赌博活动,偿还赌债,支付高额利息,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其哥哥李某乙米厂资金周转、银行揽储、理财等理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戊、黎某某、刘某戊等人非法集资,集资所得主要用于赌博、归还集资款本息等,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支付本金、利息部分可予以折抵未归还本金,被告人李某甲集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158.381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理财为由,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李某戊借款40万元,付息5.6万元。

2、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哥哥生意周转、银行揽储为由,以1.5至2分不等月息或年息,向被害人黎某某多次借款,核减已支付利息,尚欠本金290.3万元。

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蓄、理财为由,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刘某戊借款210万元,付息94.6万。

4、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为由,以月息0.5至1分,向被害人李某己借款,核减已支付利息后,尚欠本金72.1万元。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为由,以月息1分,向被害人方某某借款85万元,付息3.84万元。

6、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为由,以年息1分,向被害人吴某某借款10万元,已还款6.5万元。

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哥哥生意周转、银行揽储为由,以月息1至3分,向被害人陈某甲借款73万元,付息25.47万元;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3万元,付息0.39万元;向被害人柴某某借款4万元,付息0.08万元。

8、2018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理财为由,以月息0.85至1分,向被害人李某庚借款65万元,付息16480元。

9、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理财为由,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陈某乙借款18万元,付息7.2万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理财为由,以月息2分,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20万元,付息2万元。

11、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哥哥生意周转、银行理财为由,以月息1至1.5分,向被害人李某辛借款91万,付息34万元。

1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哥哥生意周转为由,以月息1.2至2分,向被害人李某壬良借款,核减已支付利息后,尚欠本金37.5万元。

13、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理财为由,以月息1.1分,向被害人刘某己借款70万元,付息25万元。

14、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理财为由,以月息1.1分,向被害人刘某庚借款40万元,付息121909.3元。

15、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哥哥生意周转、银行揽储、理财为由,以月息或者年息1至1.5分,向被害人李某壬借款183万元,付息约67万元。

16、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为由,以月息0.8至2分,向被害人李某癸借款175万元,付息约79万元。

17、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以银行揽储、理财为由,以月息1至1.8分,向被害人李某子借款50万元,付息13万元。

2、赌博罪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胡某某、彭某某、张某甲、刘某丙的牌馆以长沙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周两三次,输赢达数百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借条、收据、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刘某丙、胡某某、刘某丁、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丑、黎某某、刘某戊、李某己、方某某、吴某某、陈某甲、李某庚、刘某辛、陈某乙、袁某某、柴某某、李某辛、李某壬良、刘某己、刘某庚、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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