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0年8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上线“小翠花”(身份不详)处购买假冒“口味王”、“伍子醉”注册商标槟榔奖券,后交由谢某某(已判刑)进行销售,两人共计销售假冒“口味王”槟榔奖券50万张、销售假冒“伍子醉”槟榔奖券90万张,销售金额6万余元。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谢某某销售12万张假冒的“口味王”槟榔奖券给周某某。上述50万张假冒“口味王”槟榔奖券上有5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90万张假冒“伍子醉”槟榔奖券共计有9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李某某获利8282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等;2、证人周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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