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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隆县院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04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院批准,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兴隆县**保健品店期间,多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720元“肾宝片”、“德国黑金刚”、“美國特大號”等有毒、有害男性保健品。李某某在未对上述购进男性保健品的成分、合法资质、票据及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向吕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销售。2020年1月9日,兴隆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兴隆县**保健品店进行搜查,当场查获:黄色片剂(WGR800)六粒,红色片剂(JIN kou)十粒,橘黄色片剂十粒,枣红色片剂五粒,蓝色片剂(AN)二粒,蓝色片剂(vi9RX)三粒,蓝色片剂(Maxman)一粒,蓝色片剂(VGR100)四粒,树叶形片剂二粒,胶囊(蓝白色)一粒,胶囊(涂金色)四粒,胶囊(浅金色)四粒,胶囊(黑色)二粒,黄色片剂(AN)二粒,黄色片剂(VGR300)二粒,黄色片剂(KOUFU)一粒,蓝色片剂(USA)十粒,黑色片剂六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除黄色片剂(AN)、枣红色片剂未检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外,李某某经营的兴隆县**保健品店内销售的其他男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兴隆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吕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福民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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