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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524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尚某某**镇**街。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尚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尚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尚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购买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性保健食品,在尚某某大青沟镇其经营的康乐药房内销售。2020年8月3日,尚某某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位于大青沟的康乐药房涉嫌销售假性药。2020年8月4日,尚某某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康乐药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在售性保健食品Bangladesh King Tiger(极品虎王)28瓶、“黄金玛卡”43瓶、“孟家拉虎王”21瓶并送检,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黄金玛卡、孟加拉虎王、Bangladesh King Tiger(极品虎王)中均检出含有有毒有害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两份;4.搜查笔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成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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