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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于2019年2月26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邓州市白牛派出所民警在对邓州市白牛镇白东村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民康大药房中的保健品“活根一号”、“中华牛鞭”、“一炮到天亮”抽样检测。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研究中心检测:“活根一号”、“中华牛鞭”均含有西药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李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冯 凯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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