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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租住于安阳市殷某某安钢**。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和保健品经营许可证,未见到有关药品和保健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买药品“万艾可”和“二度春”、“肾宝片”等33种保健食品用于销售。2018年12月12日,安阳市殷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安阳市殷某某自行车厂家属院一单元一楼西户,查获李某某存放的“万艾可”142盒、“二度春”、“肾宝片”等33种保健食品890余盒。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被查获的33种保健食品中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万艾可”按假药论处。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保健品”金额为743元,安阳市殷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涉案8种“保健品”价值计132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药品“万艾可”和“二度春”、“肾宝片”等33种保健食品;2.销货清单、归案经过、协查函、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安阳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购进假药用以销售;李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购进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青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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