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威县**镇**村**号,现住威县**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威县七级镇开一“**”门市。2016年农历八月的一天,李某某从一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手购进“美国肾黄金”、“金伟哥”等所谓“性保健药”在自家门市销售。2016年12月6日,威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某门市内查获上述产品。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金伟哥”、“美国肾黄金”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吉儒
2017年7月27日
附: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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