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5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户(户籍地同)。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合肥市新蚌埠路与凤台路交口经营百汇成人用品店,2018年2月份以来,其从罪犯刘某某(已判刑)手中进购“草本伟哥”、“植物伟哥”成品药及“德国必邦”半成品药、商标说明书、外包装盒,后在店内组装成“德国必邦”成品药,在店内零售和网上销售获得利润。其中,李某某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昵称**成人实体店)联系买家马某某等人并对其出售德国必邦、植物伟哥、草本伟哥等产品,累计获利7000元以上。
2018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百汇成人用品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查获德国必邦10瓶、植物伟哥18盒、草本伟哥24盒等物品。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标有“德国必邦”、“草本伟哥”、“植物伟哥”的三种产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账号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罪犯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假药意见书。
4.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9212****)。
2.案卷材料四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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