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4年起在汉中市汉台区***路经营的“**烟酒店”内销售男性壮阳药品。2014年5月9日、8月5日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向其下发告知书,明确说明其销售的内服壮阳药品为假药,禁止销售。但为了获取利润,李某某仍继续销售该类药品。2014年9月19日,汉台分局民警在检查该店时,对禁止销售的男性壮阳假药依法予以查扣。2014年9月25日,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某销售的壮阳一号胶囊、蚁力神活力胶囊、袋鼠精、硬到底、黄金伟哥、虫草片、二十六味特效帝皇丸7种产品未经批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仍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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