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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无前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洮南市**局路南经营一家**美甲店,期间,李某某购买J--PRO麻药膏进行纹绣工作。2018年07月,李某某在其店内向顾客贾某某销售该药膏并进行纹眉。经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J—PRO产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购买并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宏颖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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