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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至12月8日临时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苏银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苏银产业园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5月9日、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从网上低价购进大量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服饰及运动鞋,并在其经营的银川市兴庆区**服装销售中心、银川市兴庆区**运动服饰**店、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一楼阿迪、耐克品牌折扣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8148元。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从上述三家店内缴获李某某欲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服饰共计2453件、运动鞋共计512双,货值金额758775元。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服饰、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文娣

检察官助理 王  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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