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街道**组,捕前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进五粮液牌白酒、牛栏山牌白酒,并通过其经营的京东网**酒类专营店进行销售,将五粮液牌白酒销售给丁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00361元,将百年牛栏山白酒1箱(6瓶)销售给杨某某,共计人民币495元。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8年8月22日高碑店市公安局食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李忠祥经营的河北**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所有的豫S5****号小型汽车上当场查扣五粮液牌白酒79瓶、牛栏山牌白酒328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被扣押的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66021元,被扣押的牛栏山牌白酒价值人民币43328元,合计人民币1093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丁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登记保存清单,现场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鉴定证明书及产品鉴定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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