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明知是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华为、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及手机屏幕盖板,并通过淘宝千牛网账户(账号1353819****)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9月3日案发时,民警在**街道**村**号**房**号的手机后盖共计270个、华为NOVA青春手机触摸屏盖板等荣耀系列手机触摸屏盖板共计410块。
经鉴别:以上手机后盖及手机屏幕盖板均为侵犯“HUAWEI”、“honor”、“HONOR”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民警依法提取、核算并经被告人李某某确认,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千牛网实际销售以上假冒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2543元。扣押的270个华为MATE30、华为荣耀30等型号的手机后盖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实际销售价格按鉴定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屏幕、盖板680块、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营业执照、价格统计表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假冒的华为MATE30、华为荣耀8等型号的手机后盖共计270个、假冒的华为NOVA青春手机触摸屏盖板等荣耀系列手机触摸屏盖板共计410块及紫色苹果11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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