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昆明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无照生产经营滤清器、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侵犯他人商标权,被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仍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2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汽配城**栋**号**商铺、昆明市官渡区**机电市场**栋**号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玉柴、潍柴、锡柴、东风商用车汽车滤清器配件共计6462件和部分注册商标包装盒。经玉柴、潍柴、锡柴、东风商用四个品牌公司进行鉴定,查获的汽车滤清器配件均为假冒上述四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后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元整(¥158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投诉书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被告人李某甲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的玉柴、潍柴、锡柴、东风商用车品牌标识的汽车配件,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均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春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549*****。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