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6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住**镇**区**巷**号。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6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快捷快递公司上班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逃)联系李某某要发运一批假烟包裹出去,二人商量好每件假烟包裹按300元左右发运这批假烟。发货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开车与装有假烟的货车一起到了广东省**县方某某的百世快运物流点,被告人李某某向方某某提供了自己171********电话号码登记在物流单寄件人信息上,并参与卸完这批货,后离开百世快运。在收到百世快运物流点方某某微信发给他的这批货物单号编码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了百世快运物流点方某某发货费用五千元左右,同时将该批假烟单号转发给吴某某进行核对结算。后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了吴某某支付的这批货的费用。2018年1月19日,晋中市榆次区烟草专卖局在榆次迎宾街中鼎物流园百世快运处查扣其中8个包裹,涉及我省晋中、临汾、运城、太原、忻州、吕梁六个地市,共计11个品种,284条假冒伪劣卷烟,经估价价值为61770元。
2018年1月前后,被告人李某某还曾将吴某某要求发运的假烟包裹拉走,并通过其他快递公司发运出去。共发运六到七次假烟包裹,每次都在10件以上,并每次现金支付了李某某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清单、账证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2018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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