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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被浙江省余姚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其购买2000余斤的私盐,以1.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利辛县**镇**菜市场的潘某某和齐某某共2000斤。2016年5月13日,利辛县盐务局检查时发现潘某某和刘某某处有私盐,共查获880公斤。经检验,被查获的盐不符合国家精制盐二级品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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