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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婚罪)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村民,住该村。2020年8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重婚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现任妻子宁安市**镇**村村民孙某某在宁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某某与其前妻牡丹江市**村村民王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20年9 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孙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宁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与他人登记结婚,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珊    

20211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全部卷宗和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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