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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婚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住民权县****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于同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2016年,李某某在河北省**市**镇认识李某乙(另案处理),后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李某乙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男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吴某、刘某某、田某某等证言;4. 书证:李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李某某与贾某某的结婚证、贾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民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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