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重婚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仙居县官路镇****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重婚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骑残废车途径仙居县永安街与环城安路交叉口附近时遇见被害人龙某甲,因李某甲自身条件不好,尚未婚配且看龙某甲系智力残障人员,遂萌生将该女子带回家当老婆的念头。其后李某甲在明知龙某甲已婚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至2019年11月,且两人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一女儿。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情感问题企图自杀,公安民警赶往现场。经了解其为仙居县公安局正在办理的重婚案犯罪嫌疑人后,民警持传唤证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李某乙出生证明和出院记录、前科查询、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龙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走访视频。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均成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