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上高县******有限公司**山生产副矿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因连续暴雨,上高县****材料有限公司***矿山水位急剧上升,+30m中段排水系统被淹,无法继续运行排水。被告人李某某接到水情报告后,打电话向正在家中休端午假的公司负责人聂某甲报告,聂某甲指示被告人李某某将工作人员从**矿山撤出,待商量方案后再组织抢险排水。但当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金某乙(在事故中死亡)商量次日安排工人到+70m中段至+30m中段斜回风井放水泵进行排水。
6月9日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履行该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按照前一天与被害人金某乙商量的方案,在上高县城购买电缆线及安全绳等物资送至事发矿山。被害人金某乙按照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的方案,带领雷某某、秦某某(在事故中死亡)、金某甲、黄某某、程某某(在事故中死亡)、柯某某等6人到地下矿山进行排水作业。10时30分左右,被害人金某乙、秦某某、程某某在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时,斜回风井下7m处宽2.5m的裂隙带突然落下一块松动的石块,撞击在被害人秦某某背部,被害人秦某某在下落过程中撞击位于斜回风井下方的被害人程某某和金某乙,致使3名被害人一起掉入下方水中。经过6天的救援,于6月14日13时许搜寻到被害人金某乙、秦某某、程某某等3人的尸体。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公司**矿山副矿长,在明知在地下矿山+70m中段至+30m中段斜回风井内放水泵系高空危险作业,既未制定科学安全的作业方案,也不履行该公司关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程序,违章指挥金某乙等人进行排水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责有直接责任。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金某甲、聂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矿山生产副矿长,在**矿井抢险排水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