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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淮安**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9年9月29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8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淮安**贸易有限公司**车队驾驶员,明知自己仅有C1D驾驶执照,没有驾驶自卸车资格,且所驾驶的自卸车系已报废无证照车辆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编号为“**车队 40”的强制报废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南京港(集团)新生圩港务分公司厂区内道路进行大豆运输作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在出仓库大门转弯时,超速行驶,疏于观察,不慎撞到路上行人张某某,致其胸腹部严重创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9.25”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淮安**贸易有限公司9.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已强制报废的自卸货车,在驾驶自卸货车转弯时,疏于观察,不慎撞到路上行人张某某,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鲁某甲作为淮安**贸易有限公司在新生圩港务分公司运输业务实际负责人,在明知肇事车辆已强制报废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员工使用。对李某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况审核不严,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淮安**贸易有限公司9.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关于《淮安**贸易有限公司9.2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意见书》,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收条,相关方单位人员信息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环保管理协议、港口业务承包作业合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书证;

2.证人鲁某甲、鲁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夏某某、曹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屠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67333****)。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全部案卷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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