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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程承包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自然人陈某某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取得济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某广场1号楼室内公共空间装修工程。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从陈某某处承揽了该广场1号楼室内木工装修项目。2019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被害人周某某在该广场1号楼三层进行高处作业,周某某在施工时坠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头部、胸部联合多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梦盈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67880****);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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