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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并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东海县**镇**村**湖,无证驾驶车牌为07W****轮式拖拉机牵引旋耕机和圆滚(以下简称拖拉机)受雇于王某甲家进行刨地及播种作业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进行最后一趟作业接近结束时,看见王某甲孙女王某乙(2014年**月**日出生)在田地内拖拉机附近奔跑玩耍,被告人李某某疏于观察,在没有确保作业环境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该车至田地西头处停车并升起旋耕机,后向左转弯至田地西侧与南北路交叉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拖拉机与王某乙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符合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王某乙户籍信息、车辆行驶证、拖拉机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基本信息、车辆照片等;

3.证人王某甲、田某某、高某某、王某丙、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东公物鉴(病理)字[2018]1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规操作农业机械在田地里进行作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雪平

2019年5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23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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