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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社会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唐山某某有限公司雇佣李某某在山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脱硝烟道工地进行除锈防腐刷漆工作,由李某某带领被害人秦某某直接从事该项作业,同日中午工作结束后,秦某某欲回地面,因李某某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规定,未搭建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处临时安全通道及高处坠落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发生高坠事故,造成秦某某高坠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28日唐山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秦某(秦某某妹妹)补偿金等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死亡补偿协议;山西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外包单位唐山某某设备有限公司5.25高处坠落事故技术报告证明;李某某纪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秦某某高坠死亡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高空作业需搭建安全通道及安全防护设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某某省某某市公安局苗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四十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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