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高中文化,**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在**精密钣金有限公司车间内擅自驾驶苏L0****号叉车搬运板材,行驶至临时仓库门口时,叉车门架将库门上方预制过梁撞下,将站在叉车货叉上的刘某某脑部砸伤。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事故调查报告、尸表检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