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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0********,汉族,初中文化,事发时系常熟市**有限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犯因盗窃罪,于1993年11月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下午,时任常熟市**有限公司厂长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未给工人佩戴安全设备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搬运工钟某某等人在位于常熟市梅李镇的常熟市**有限公司内进行搬运工作,期间被害人钟某某在高处作业时从装卸车辆上摔落至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符合重型颅脑外伤死亡。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梅李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常熟市**有限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宰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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