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高碑店市**镇**村**号。2016年10月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罚人民币7万元,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5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桂奇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李桂奇作为高碑店市**塑胶制品制作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人,该企业未履行生产企业“三同时”手续,未建立“三项制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在明知该公司劳动安全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活动,致使2018年4月18日凌晨5时24分,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使正在车间干活的工人李悦当场死亡,工人李京被烧伤送往医院抢救。经保定市安监局专家技术组全体人员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桂奇的供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宋某某、赵某某、卞某某、陈某某、乐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抓获证明、户籍信息、生效判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奇在明知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附:1.被告人李桂奇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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