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济宁市任城区**办事处**党支部书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巷**号(户籍地**)。因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合伙经营砂石生意,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通过向他人采购砂石、直接供货结算的方式,长期向山东**集团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砂石料,经营期间一直未申报纳税并交纳税款,经核算销售金额共计71767748.70元(含税),应纳税额为3509789.86元。2018年8月15日,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办理纳税申报,被告人李某甲不申报;2018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任城区税务局对李某甲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被告人李某甲拒不缴纳应纳税款。2018年9月5日,济宁市任城区监察委员会将核查相关线索时发现的上述犯罪事实移交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万基公司提供涉案砂石款料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据等,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纳税款计算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监委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乙、曹某某、崔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方某丙、杨某某22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应纳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山东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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