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4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32501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山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街**号**栋**房。现住:中山市**镇**栋**房。2016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3日、10月15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日、11月15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21日、10月2日、12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中山市某某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期间,向客户销售货物时,通过不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销售收入不入公司账户,减少纳税申报额的方法逃税,共计少申报含税销售收入人民币4806154.30元,即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4107824.19元,少缴2012年度增值税人民币169403.11元,少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7556.64元,少缴2013年增值税人民币528927元,少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人民币90390.28元。
2015年3月6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某某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补缴税款人民币836277.03元、罚款人民币418138.52元、滞纳金人民币136884.69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上述两份决定书之后,补缴了部分税款,截止2016年4月28日,该公司仍欠税款人民币593298.45元。
2016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我市西区某某酒店81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经将本案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经全部清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中山市**镇**栋**房,电话137*******、13560******。
2、本案案卷7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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