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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0*******,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寨**号(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寨*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8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境外“阿黑”电话,承诺从边境线中国一侧将从缅甸非法偷越国(边)境的7名中国籍人送往境内约定地点后一人给500元人民币的报酬。李某某告知李*军,并将“阿黑”的联系电话发给李**联系,李**又告诉黄**、胡**生并邀约他俩同往。当晚李某某骑云J16B39摩托车同李**、黄**、胡**各骑摩托车前往澜沧县**乡**村中缅边境203界桩附近便道,李某某、李**、胡**驾驶摩托车各搭载2名偷渡人员,胡**搭载了一名偷渡人员和部分行李,四人走边境小路绕关避卡于7月1日04时20分许行驶至**村**大桥时,4名摩托车驾驶员和7名偷渡人员,四辆摩托车均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制度,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境外偷渡入境,仍然接送偷渡人员绕关避卡逃避边防检查前往**大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某等四名摩托车驾驶员系共同故意犯罪,李某某、李**认定为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物品涉案云J16B93摩托车一辆,李某某使用手机两部现保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5、本案的视频资料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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