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家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1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一名叫“小某某”(详情不清,在逃)的男子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为赵某某、林某某、李某甲等准备非法出境人员的联系方式。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驾驶云SW****号黑色大众牌轿车到镇康县**镇新县城**酒店等处,运载10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准备在**园区红绿灯至**二级公路路口道路中段集中,再转乘纳某某(另处)驾驶的微型车,经**二级公路沿线出境便道越境。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先运送赵某某、林某某等5人至镇康县**社附近路段,搭乘微型车到**园区。当日12时5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返回**镇新县城运送李某甲、韩某某等5人,到达上述地点会合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陈某某等21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