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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7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乡**村**组;现住:镇康县**镇**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镇康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电话备注为“流某某”(详情不清,在逃)的男子发送的信息,内容为准备非法出境人员叶某某(另处)的联系方式。次日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叶某某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到镇康县**镇**小区路口接到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另处),后准备前往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3时16分,途经镇康县城至**镇**园区路段**岔路口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三轮车一辆;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叶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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