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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哈尼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组**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未抓获)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勐龙镇中缅边境239界碑附近的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在缅甸接到廖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左某某四人。被告人李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带领廖某某等四人从缅甸步行至李某某等人停放摩托车的地点,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又各自驾驶摩托车拉载廖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至中国境内。被告人李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到前方探路,当其驾驶车辆至布甲岔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之后公安机关又将廖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左某某四人抓获,与李某某一起运送廖某某等四人的另外三名男子逃离现场未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质睿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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