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甲),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文盲,家住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以上信息系被告人自述),属国籍不明。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勐堆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带领方某某、张某某(另处,下同)从镇康县**镇**路步行前往中缅边境,欲经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当日19时许,三人行至中缅边境“1**”至“1**”界桩间**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出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