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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罪)(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住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贵州省印江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印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印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李某某在一自称“丽丽”(具体身份不详)的贩毒人员的安排和指示下,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欲从云南省运往湖南省衡阳市。次日15时许,李某某携带毒品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时,通过“滴滴出行”打到一辆车牌号为贵BP****的白色比亚迪汽车并乘坐该车前往湖南省。同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乘坐该车行至沪昆高速铜仁市大龙省界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某某左右小腿上共查获八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依次为141.99克、117.92克、87.35克、117.42克、141.55克、90.01克、146.73克、147.41克,共计净重990.38克;被查获的八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4.4%、80.2%、84.3%、86.4%、85.5%、84.3%、84.3%、81.2%。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已经于同年9月16日移交给铜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八包、手机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车辆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手机检测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瑶英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涉案款物毒品包装袋8个、VIVO手机一部、血卡一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光盘九张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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