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家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5月5日,从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携带毒品从云县前往昆明,20时许,在云县爱华镇鸿源商务酒店门口准备乘车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迷彩旅行包最里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大包零1小包,中间层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大包,共计净重120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5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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