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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盈江县**家属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1年10月26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2年10月2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再次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5日18时6分,梁河公安检查站民警在梁河公安检查站执勤大厅内依法对**驶往**方向的云M*****小轿车实施检查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当场从李某某身上和所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毒品鸦片23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5.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加海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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