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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正某某**镇,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0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顺工牌三轮翻斗车拉载着白某某沿着羊群庙中桥北侧自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白某某不慎从三轮翻斗车驾驶座左侧扶手掉落在路上,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跌落倒地的白某某碾压,造成白某某肋骨和双侧耻骨骨折(经鉴定,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案情说明;(2)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正侧面照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查询说明。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1)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鉴定书;(2)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英

2020年6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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