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20年2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3月1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因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在澜沧县**乡**村**社寨子公路旁,用手推了被害人罗某某胸口一下,致罗某某头部倒地受伤流血,后罗某某被其亲属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本次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谅解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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