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李**,男,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九龙街道******,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0时许,李**在罗平县九龙街道***门前的道路上,质问其舅子王**为什么不让岳父岳母居住在其家,在质问过程中,被告人李**用手指戳了王**的脑门几下,在戳脑门的过程中李**的手指戳到了王**的右眼眼角,导致王**的右眼受伤。经鉴定,王**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李**赔偿了被害人王**33万元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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