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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园**街**座**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维、封慧敏,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FZ****小型越野客车,在浈某某五里亭碧桂园凤凰山1街14座地下车库从89号停车位驶出时,碰撞通道内的行人曲某某(2018年**月**日出生),造成曲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曲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曲某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10日15时39分,被告人李某某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交警接处警110警情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曲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赖文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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